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352號
- 原告
- 梁學龍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 被告
- 張艷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陳瀅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另通知證人蕭子和、鄭睿騰(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送達地址),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