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穆婉萍(MU WANPHEN)
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相對人
穆榮聰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穆婉萍(MU WANPHEN)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一、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以105年度婚字第352號案受理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聲請人穆婉萍(MU WANPHEN)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部分聲請人穆婉萍(MU WANPHEN)於民國(下同)105年11月25日審理中撤回起訴在案,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核本件離婚請求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聲請人撤回起訴,得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院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一,經核算為1,000元。綜上所述,本院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核算後聲請人穆婉萍(MU WANPHEN)應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