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42號
- 原告
- 鍾念哲
- 被告
- 鍾艾希莎(NUR AZIZA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及送達回證之印尼文譯本,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