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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4號

確認拋棄繼承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44號

原告
杜珠治
訴訟代理人
王銓志
複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告
李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拋棄繼承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一項所明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拋棄繼承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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