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伯軒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