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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柯姿佐
  •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吳章

  • 原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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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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