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0號 原 告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白佳加 被 告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吳啟章」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金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