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0號
- 原告
- 博昱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植琨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
- 訴訟代理人
- 人 白佳加
- 被告
-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吳啟章」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金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