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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茂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票號:UI0000000 號之支票正本乙紙返還予上訴人。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8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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