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1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