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4號上 訴 人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1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