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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訴人
山喜房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禾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1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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