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8號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9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