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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陳君鳳

  • 當事人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8號原   告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9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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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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