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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告
亞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富順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

別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慶烽建設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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