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6號
- 原告
- 亞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富順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
別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慶烽建設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