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0號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淨尹律師 被 告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沂彤 周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