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0號
- 原告
-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祖驤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玶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淨尹律師
- 被告
-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湧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沂彤
周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0號
周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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