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償還工程修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