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1號原 告 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 被 告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忠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