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1號
- 原告
- 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瑩
- 訴訟代理人
- 錢裕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品鈞律師
- 被告
- 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忠
- 訴訟代理人
- 郭宗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