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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藝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業蒸
訴訟代理人
陳潔瑩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告
芙洛麗精品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軒亮
訴訟代理人
張正忠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李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正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正忠,住同上」;及被告複代理人常家浩、李光誠送達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市○○路0段000號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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