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1號
- 原告
- 易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仁常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峻亦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0 年4 月23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該工程業已完工,然被告尚有新臺幣(下同)8,232,690 元未付,爰依系爭契約、承攬法律關係為請求,惟系爭契約第27條第2 項約定「提起民事訴訟,雙方並同意以工地就近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工程地點係在「花蓮縣○○市○○路00號」,系爭契約第2 條定有明文,是綜告上情以觀,兩造應係約定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本件復無專屬管轄事由,自當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