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才敏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1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7,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