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才敏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境新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7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7,1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7,3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