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1號
- 原告
-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廣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
- 被告
-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麗真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宗麟
- 複代理人
- 陳亮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書狀為訴之變更追加,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601元,尚應補繳5萬1,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