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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9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告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告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宗麟
複代理人
陳亮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書狀為訴之變更追加,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601元,尚應補繳5萬1,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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