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2號原 告 翔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文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史慧玲律師 楊敏慧 被 告 良松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松 被 告 趙家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