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6號

上訴人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20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