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龍穴酒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224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45,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