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璨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豪善
- 訴訟代理人
-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因106 年度建字第230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應再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上訴未檢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或檢附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