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借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1號原 告 信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郎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 告 全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元樸 被 告 利達水電工程行即賴玲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陳宜宏律師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收到言詞辯論終結前調取另案偵查中筆錄之回覆函文,仍有事實待釐清並請兩造表示意見,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