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1號
- 原告
- 信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郎
- 訴訟代理人
- 李錦臺律師
- 被告
- 全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元樸
- 被告
- 利達水電工程行即賴玲玲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陳宜宏律師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收到言詞辯論終結前調取另案偵查中筆錄之回覆函文,仍有事實待釐清並請兩造表示意見,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