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41號

返還預借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41號

原告
信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郎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被告
全控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元樸
被告
利達水電工程行即賴玲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陳宜宏律師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收到言詞辯論終結前調取另案偵查中筆錄之回覆函文,仍有事實待釐清並請兩造表示意見,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