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72號
- 原告
- 柏松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憶慧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95,8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