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1號
- 原告
- 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冠生
- 訴訟代理人
- 李保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堂律師
- 被告
-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