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告
歐科商業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被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