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信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建字第3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萬零柒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