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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琦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典煜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致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7年4月1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63萬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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