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舞世國際策劃傳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園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典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致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判決,於107年4月16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63萬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