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8號
- 原告
- 瑀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祈均
- 被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款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乃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580元,此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