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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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