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4號原 告 翊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嘉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