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光建築有限公司、林淑君、臺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邱聰明、臺北市立動物園、劉世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光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君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鼎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聰明 共同送達代收人蘇聖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立動物園 法定代理人 劉世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7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5萬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萬9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