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明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5,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