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1號原 告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健康力國際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芬 訴訟代理人 郭詠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