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1號
- 原告
-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泓睿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 被告
- 健康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健康力國際生醫事業
- 被告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芬
- 訴訟代理人
- 郭詠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