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松鐵
- 被告
- 鎧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彩專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福律師
周奇杉律師
陳清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