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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春鈴

上訴人
即原告
煇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6萬3,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7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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