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3號原 告 張秋月即千業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加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恕雯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