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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王育珍

  • 當事人
    莊瑞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3號上 訴 人 莊瑞達(即博一可口食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觀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 字第4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7,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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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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