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3號上 訴 人 莊瑞達(即博一可口食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觀創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 字第4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7,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