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石珉千
- 當事人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7號上 訴 人 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44 萬9,62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4 萬9,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2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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