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7號

上訴人
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44 萬9,620 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3 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644 萬9,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2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