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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23號

上訴人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永鳳
上訴人
松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3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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