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王育珍
- 法定代理人左永鳳、林盛鶴
- 上訴人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松葳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23號上 訴 人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永鳳 上 訴 人 松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建字第4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3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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