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23號
- 上訴人
- 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左永鳳
- 上訴人
- 松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42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3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