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3號

原告
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代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被告
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