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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45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45號

原告
林茂宗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聰律師
被告
新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敏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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