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正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送達代收人 陳錦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6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4,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