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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5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杜慧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建仲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楊俊輝

      簡炎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5,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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