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祥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8 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780,183 元及自105 年8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622,065 元(計算式:2,402,248-780,183=1,622,0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