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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7號

原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法定代理人
人 任順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
參加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
參加人
龍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日下時三分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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