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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原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告
源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104仲聲和字第074號仲裁事件,經本院屢次函詢仲裁進度均未見進展,最近1次函詢仲裁協會略覆以:「…相對人迄今仍未選定仲裁人,仲裁庭尚未組成」,有該協會112年3月13日(112)仲業字第1120241號函文附卷可稽。是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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