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溫榮禎、源源有限公司、黃俊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原堉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源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104仲聲和字第074號仲裁事件,經本院屢次函詢仲裁進度均未見進展,最近1次函詢仲裁協會略覆以:「…相對人迄今仍未 選定仲裁人,仲裁庭尚未組成」,有該協會112年3月13日(112)仲業字第1120241號函文附卷可稽。是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