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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9號

上訴人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敏
上訴人
洪世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瑋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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