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9號
- 上訴人
-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敏
- 上訴人
- 洪世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定瑋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59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625,000 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