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0號原 告 林育正即宇正企業社 宇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素玉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 明。 二、經查,原告依雙方簽訂之「工程合約書」、「材料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育正即宇正企業社新台幣(下同)1,862,4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宇辰企業社1,007,58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然「工程合約書」第36條、「材料合約書」第23條既明定「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見雙方已對契約涉訟乙節合意管轄法院,本件訴訟當由雙方合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