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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明發汪曉君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
訴訟代理人
陳梓
被上訴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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