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 陳梓 被 上訴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圳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11時0 分在本院第2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