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復字第2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復字第2號

聲請人
王令僑
相對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令僑准予復權。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154 條或第155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3 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法第15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經依破產法所規定之程序進行,業於民國102 年6 月27日終結,迄今已逾3年,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99年12月24日以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裁定宣告破產後,於100 年1 月17日選任陳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依破產程序完成最後分配並陳報本院,再由本院於102 年6 月27日以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裁定終結破產程序,該裁定業於102 年7 月5 日送達於破產管理人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於上開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卷宗可按。聲請人於破產宣告後,雖未依破產法第150 條第1 項規定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惟其並未因破產法第154 條或第155 條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於破產終結3 年後聲請宣告復權,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150 條第2 項、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復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