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相對人
即破產人
王事展

      王令台

      王令一

      王令僑

      郭立力

上列聲請人因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五人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已分配與各債權人,有匯款收據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以下同99)年10月24日間裁定宣告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破產,並經本庭於100年1月17日選任陳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五人所有之財產,破產管理人分別於101年5月17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27日、102年4月23日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101年5月22日、101年10月31日、102年1月3日、102年4月26日同意認可,並指定於101年5月28日、101年11月6日、102年1月10日、102年5月6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均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